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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湘老師-人資新聞評論》:這篇報導要仔細辨別分析,其實就業歧視與履歷表表格欄位填寫是兩件事。召募任用作業中從人事廣告、面談、錄取報到、任用在職等各個環節都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16項範圍檢視是否有歧視行為,如果有爭議,可以透過各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確認。至於履歷表欄位自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就必須對於求職者收集個資的特定目的、範圍、隱私資料等,告知當事人或不違背當事人意思。只要求職者自願同意填寫,並不違法,而在面談時做核對詢問,也很合理,沒有媒體所說的違規情形。至於面談時,只要以「願不願意告知?您可以拒絕回答」的話術溝通,也不一定違法。所以擔任面試官的人資、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必須學習相關法令課程,才會避免違法風險!
2014/06/07-9人資新聞:【中時電子報】履歷表藏歧視,面試竟問生理期!畢業季將至,徵才活動起跑;不過民進黨立委與就業歧視監督聯盟表示,許多公司要求求職者在履歷表上,填寫與工作專業無關的個人資料,有的公司甚至詢問懷孕計畫、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不但有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更讓求職者在無形中陷入就業歧視與個資洩漏的風險,要求勞動部裁罰違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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