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項調查,55上班族認為工作與家庭難兼顧,有7成甚至認為生小孩造成事業發展障礙,因此最希望企業能提供保證可回到原職務的育嬰假。

目前以兩性工作平等法來說,請育嬰假就可以留職停薪,上班族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但以兩年為限。我們認為勞資和諧為重,這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但為了釐清權利義務關係,預防爭議的發生,我們建議如下:

一、申請程序與准駁:首先企業應先備妥相關申請書表,可由員工主動提出或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再由勞方提出申請,企業再依核決權限予以准駁,依法不得拒絕。

二、員工權益告知:(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勞保局給付)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2)勞保、健保得申請繼續參加(但勞保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員工原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仍應自行負擔但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3)退休金提繳:因未提供勞務且無工資,故將停繳。(4)依公司規定說明考績之影響(例如:留停期間未達考績年度六個月以上者,該年度不予考績)。(5)留停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復職後亦不得取得年資。(6)留停期間並未享有公司之福利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7)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未休天數,須於留停之前自行安排休畢,否則視同放棄,不得申請未休工資。

三、留停期間互動:應與人資部門主動保持連繫,若住所、連絡方式、申請原因及狀態等等有變更時,皆應主動立即告知人資部門更新資料。人資人員也將公司近況、訓練訊息給員工表達關心。

四、期滿復職作業: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必須申請復職,並以回復原職(原單位、原職級職務)為原則。因此公司最好提前安排工作交接處理,並於約四十天以上通知對方。希望員工能在留停期滿前三十天、或是期滿前但申請原因消滅時,主動以書面向公司申請復職。逾期仍不申請者,視同自動離職處理。

五、赴他處工作後果:屬於勞工履行勞動契約忠誠義務,可視同自動離職。

 

結論

我們必須以國家社會整體利益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作業,雇主能體會立法目的,承擔責任,員工能加倍努力認真工作,降低雇主疑慮。人力資源管理者則要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並詳實對當事人及其部門主管說明權益事項,使美事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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