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跟客戶老闆正在吃飯時,他接完一個電話後很興奮的告訴我:「現在我可以不怕員工搞我啦!」,我一時不解,他說剛請保全公司裝好一套監視員工的系統,只要在有上網的地方就可透過電腦看到、聽到員工情況,知道有沒有摸魚打混。我覺得這件事情,似乎不合法令,所以一些建議、想法如下:
一、常見的監控員工行為:
1.電話及傳真的監控:統計次數、錄音、記錄電話號碼、長途電話控制。
2.電腦和電子信箱的監控:上網狀況、收發的郵件、瀏覽的網頁、保存的文件、傳送對象。
3.攝影機、錄影機監控:架設閉路電視系統、遠端監視系統。
我建議:監控行為必須具有必要性、公開性,目前似乎以「諜對諜」方式進行,容易引起勞資糾紛!例如:監控行為的取捨,必須謹慎,不要發生過當情況。
二、避免違法賠償: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是禁止(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同時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我建議: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根據法律規或雙方契約所允許較佳。例如:擔任證券、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知道客服專線會將他與客戶之間的對話存檔保留。
三、合理執行方案:
如果能夠事先在任職前取得員工書面同意,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增訂監控的規定,原則上,雇主得監控勞工的工作狀況、電子郵件、錄音等行為。
我建議:先確定公司內須執行監控的地區範圍、告知公司保密政策作業,做好溝通。例如:因為要保證工廠流水線正常運作,在廠房內裝設攝影機錄影監控是可以的。公司為避免資料外洩,要監控員工電子信箱郵件的發送對象,並禁止聯外若干網站。
結論
監控員工的情況有多樣化,從最輕微的電子郵件到較嚴重的監看郵件內容、錄影、錄音等。這是雇主的財產權保障和勞工隱私權保障兩者產生的衝突,希望企業能審慎把握拿捏尺度,不宜過當。尤其最好能在對方知情且同意情形之下才執行。如果溝通宣導做好,可以維持勞資和諧,達成共識,也未嘗不是一件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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