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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文)

 

個資法與人力資源工作有關的重要法條摘要說明

 

法條

法條摘要

規範內容

說明

備註

§2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間接方式

 

§51

不適用本法的情況

1)非自然人之資料不適用本法

2)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1公司的人與人交換名片,是因業務目的,受本法規範

2家庭聚會與家族成員交換名片,是家庭活動目的,不受本法規範

§6

個人資料分為一般性資料與敏感性資料;敏感性資料禁止蒐集

1)敏感性資料: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2法有明定者、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等例外。

犯罪前科資料:

如為員工自主性去警局取得而主動提供公司之良民證,其中只證明有/無犯過罪,應無違反本法;但如有記載犯罪項目即為違法

§19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1有特定目的,2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兩要件同時符合才可蒐集或處理

 

經當事人1書面2同意

書面同意為要式行為(同意:為確保雙方意思表示,書面:避免被更改)

簽名=可表示同意,而電子簽章,應符合電子簽章法

§7

書面同意

以一對一的方式為主

 

§8

告知義務與告知事項:

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告知:

特定使用目的、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資料利用期間:通常是在合約有效期間內來利用;如為一次性或短暫性契約,則約定一定年限

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當事人如不告知其個人資料可能造成的權利影響

如:不提供個人資料將不會再收到生日禮券

§11

特定使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如是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而當事人要求刪除其個資,則可不需刪除

如:簽約3年,但簽約後(仍在合約期間),當事人即要求刪除其個資,公司可不同意(因業務上仍有需要)

§9

間接蒐集資料之義務

主要要告知當事者取得其資料來源+告知§8規定事項

如:參加活動,請活動單位提供參加者名單,則以間接方式取得資料後,應主動告知是透過參加該活動而得到

§12

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外流,公司有通知義務

要件:

1)違反本法規定

2)查明後

3)適當方式通知:避免當事人被詐騙

如公司無違反本法,公司有舉證義務

§25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

被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這將影響公司未來的營運),或被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施行細則草案部分

9條 本法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安全維護事項或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

前項必要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管理組織,配置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之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1條 本法第7條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蒐集者及當事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12條 本法第7條第2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後並確認同意。

 

人資部門因應方案

 

  • 設置個資保護專責人員:

我建議由各個部門分工設置專責人員,或由現有人員經專業訓練擁有相關知識擔任之。所以在組織設計、工作任務、工作流程、人員選定標準,都要事先規劃。

 

  • 進行實務執行方案:

我建議直接依照時施行細則9所稱必要措施,在人力資源日常行政工作中實際執行一次。例如:人資作業管理機制稽核、事故預防通報應變處理、遵照合法作業流程、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委外作業保護等。

 

若現在就可行作業包括:

1)盤點現有員工所有相關文件:例如舊有招募時之敏感性題目、員工犯罪紀錄、員工體檢報告,未來新法實施,此部份資料公司不能再保存,應事先處理掉,以免觸法

2)強化內部教育訓練:包含各個高層管理者,需因認知而表達正確決策,各個管理部門(除資訊部門外)都必須詳盡仔細學習,因為目前其實還會有一陣摸索適應期。而一般員工也要有基礎認識,避免違法,必能體諒企業用心,得以配合支持。

 

正式實施後,未來因應方面包括:

1Reference Check時,應先取得員工與前公司相關同仁的同意書面文件,並再取得本公司與該員工同意的書面文件(此或可由系統設計以符合電子簽章方式來操作,讓員工勾選)

2)招募及人事資料檔中的表單表格:刪除敏感性問題

3)招募系統內容(問題)變更

4)體檢報告不能蒐集,僅留存財會憑證供公司做帳

5)離職員工的個人資料、考績資料等,於員工新進簽約時,加註同意留存年限條款

6)工作契約與個人資料同意契約應分別與員工(相關人員)親自簽定

 

結論

 

「個資法」對企業來說,這是一場企業經營必備的知識學習,也是人力資源工作者未來必須正視的新挑戰。在現今通訊科技發達的時代,資料傳輸往往相當迅速,因此,一旦個人資料外洩或遭竊取,該資料當事人之隱私在短時間內恐即遭侵害,所以也算企業危機管理的新議題!絕不是一套軟體就可以解決全部問題,更何況新法實施陣痛期至少一年半載,要調整修正肯定很多,企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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