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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某企業的派遣員工按照勞基法請假,卻被派遣公司惡意刁難。有孕在身,也要輪值大夜班」而台灣的派遣勞工人數不斷攀升,雖然在民國874月人力派遣業便適用勞基法,勞委會也研擬在勞動基準法納入派遣工專章,可惜約780萬的派遣人員仍未受具體保障。從人力運用政策來看,勞動派遣是全球人力資源管理趨勢,對瞬息萬變的企業經營環境,為了維持競爭優勢,不得不做的措施。無奈目前派遣公司良莠不齊,以致違法情況仍多。我們建議:

一、企業應慎選派遣公司:實務上常見企業為成本考量,以價格低廉為選擇標準,不注意該派遣公司的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行業誠信等因素。建議:內部訂定一個審查標準來評估,例如:資本額必須是三千萬以上,成立在五年以上,專業證照人員在五人以上,要有專責窗口負責管理等要件。

二、企業需要了解派遣員工的勞動契約:一般要派公司與會跟派遣公司簽訂「派遣承攬契約」,而並不知道派遣公司如何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契約內容。因為勞動關係雖然存在於兩者之間,但是服勞務的地點畢竟是要派公司,所以往往發生爭議,容易找上企業(較有名氣、規模較大)。建議:要求派遣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範本,審查其合法性,釐清責任。

三、在派遣契約內加入三方權益條款:派遣本身就是三方關係,目前尚無勞動專法專章明定,只能透過民法、勞動基準法來約束。建議:在派遣契約中明定明確彼此之間,就派遣人員權益的相關法律責任,避免於發生爭議或事故時,因權責不明,致損害勞工權益。例如:確認派遣人員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派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法令,應視同違約要求損害賠償的罰則等。

四、企業建立內部激勵機制:我們必須承認目前派遣人員在職場仍處於劣勢,與正職員工最大的差異,在於薪資和福利,也難以融入要派公司人際圈。建議:建立派遣人員轉為正式人員的考核機制,以激勵其工作動力。適當提撥預算或代派遣公司執行員工福利事項,在年節、年終尾牙等場合表現內部平等、融洽互動。

結論

我們希望派遣法案能儘速通過,用法律明確保障權益,同時人力資源管理者,必須維護內部和諧平等環境,督促派遣公司照顧其員工,創造三贏合作的美好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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