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一件派遣員工遭遇要派公司員工性騷擾的案例,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裁定要派公司及派遣公司均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處以新臺幣30萬及25萬元整之罰鍰。此案例再次突顯由於派遣法律關係沒有明文,以致未發生責任分攤不公、實務運作困難的窘境。我針對此案例,提供意見如下:
一、保護派遣員工權益優先:以單純的傳統勞雇當事人關係,無法解讀勞動派遣的實際狀況。因為其特徵在於「雇用」與「使用」分離,派遣公司對法律形式上雇用的「派遣員工」,其實至只有間接單薄的行政聯繫關係,而真正提供勞務、受指揮監督、具有緊密實質關係的反而是要派公司。所以當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負較重責任的,應該是要派公司。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的:「敵意工作環境」應是指要派公司而言。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的:「雇主連帶負賠償責任」也不因為勞動契約存在於派遣公司而轉移,仍是由要派公司負責。
二、不宜苛求派遣公司責任:除了上述法律解析外,實務上,要派公司為派遣契約中的客戶身分,擁有強大的工作管理主導權。相反的,派遣公司在對派遣員工管理上,一方面要小心翼翼維護客戶關係情誼、一方面確實也沒有有力的著力點及強制力,幾乎呈現棄守狀態。因此,勞工主管機關實在不宜以派遣公司沒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案、介入實地查證、約談要派公司加害員工、質疑調查報告結果而認定派遣公司違反法令。
三、派遣契約必須加上性騷擾防治條款:有鑑於職場工作平等趨勢,為保護派遣員工權益,建議增加條款保障。例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協商,未來涉及派遣員工的性騷擾案,必須視被害人方面屬於哪一方,而能有半數以上擔任要派公司的調查小組成員、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雙方公司中任一方必須與加害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照公平比例原則承擔勞工主管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裁罰金額等。
結論
此案例為全國首宗要派及派遣公司同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受罰的案例,對要派公司及派遣業者激起新的勞動法令危機風險。同時確認要派公司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之規定視同為雇主,有其法定義務值得嘉許。但仍建議能體察商業實務運作模式,了解派遣公司不得已的苦衷,能給予公平合理的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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