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昌湘老師-人資新聞評論》:這是典型的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法令衝突矛盾的問題。從管理面看,企業(以外商、高科技公司為多)為對員工表達尊重,一般不會要求打卡簽到,或一定職級的管理者亦比照,認為工作時間不一定代表績效產出。過去在工業化時代,工廠產品由機器設備、人工操作完成,所以工時記錄代表工作產出紀錄,以計算工資。但當今服務業工作形式不同,是否工時就代表產出呢?很難認定!出勤記錄可以用打卡、刷卡等方式認定,不過工作履約時間是否相同?我建議不須一致,前者在職業災害可以運用,後者才是履約工時,最好是再確認一次(電腦開機、部門、個人刷卡等)。所以在現行法未修正前,企業仍要守法為宜。

2014/7/26-28人資新聞:【自由時報】違反勞基法,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多!臺北市勞動局公佈今年上半年有關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數,共有五百六十七件次,總罰金高達兩千萬餘元,其中攸關超時、休假的勞工出勤紀錄未置備最大宗,共有近百件次、佔十六.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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