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由於地理位置常常發生天然災害,此次凡那比颱風造成南台灣大淹水,又再次引起相關員工管理問題討論。我們建議企業可以仿照政府建立防災機制,遇到天然災害發生時立即成立指揮中心,監控公司人員財產安全。同時為了長治久安,最好直接訂定相關的規範,在勞動契約、人事規章等明訂處理原則,提供管理者、員工有所依循,以免模糊不清、無所適從。建議管理原則如下:

  • 確認天然災害發生時應到班或在家值班工作名單:就是指揮中心成員是誰,應該事先於勞動契約中明定並告知當事人。例如:人資、總務、廠務、店長、區督導等,均列入名單,在天然災害來的前幾天就進入應變指揮中心系統,甚至前一天就進駐公司,就不會在風雨中才前往。如在外地,也須以網路、通訊設備與中心隨時維持聯繫。
  • 到班或值班出勤補貼規範:必須到班工作的人員,因為要趕赴公司所可能產生的必要交通費用(例如計程車資)、值班人員在家工作,所產生的網路、通訊電話傳真等必要費用,可以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 公布一般員工出勤規範:告知除了前項必須到崗位工作或指揮中心的成員外,其他員工完全依照政府公布的「不上班」通知,即不需到工作場所,以免路途上發生危險造成工傷。如果政府只公布「不上課」則可同意有小孩在國中以下者可請假在家照顧,公司可明訂不支薪或由員工請特別休假。
  • 公布工資給付規範:由於台灣企業以月薪制較多,實務上多數不會為了一天的天然災害而不支付員工當天的工資。不過如果是生產部門為了出貨,企業希望以調換另一原假日為工作日的處理方式以利彌補產量不足時,則可以與員工協商(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不以加班狀況計算工資。至於屬於指揮中心或必要留守在崗人員,是應該給予激勵的。實務上建議可以運用:加給特休一天、擇日補休一天、記功、記嘉獎、績效考核加分等獎勵方式處理。是否直接多付一天工資要視企業成本考量,一般並不常見。

另外澄清並沒有「颱風假」的說法,只是天然災害可依規定合法不出勤而已!法令上沒有明文、實務上也不需員工申請,但絕對不屬於「假」的體系。所以如果員工原先當天已請特休或其他喪、病、婚等假並已獲准確定,除非事前銷假獲准,否則仍以原先狀況執行,不應准許事後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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