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的6300、8300事件爆發,凸顯出台灣的商業環境行賄、索賄仍然普遍。根據知名的國際反貪腐組織「國際透明組織」公布「BPI」全球行賄指數,在2011年底的資料顯示,台灣的行賄問題嚴重程度在28個主要經濟體中排名第19,名列後段班。最重要的是,台灣比起2008年時調查的第14名還倒退5名,這對一向以清廉自許的馬總統來說,無疑是一大打擊。更有趣的是,林益世還將BPI全球行賄指數的介紹與調查結果放在自己部落格文章中,儼然期望改善台灣的貪汙狀況,對照今日林益世爆發貪汙事件顯得格外諷刺。
回顧筆者在管理經驗,的確親眼目睹、親身感受有關企業職場舞弊醜聞。組織中最「危險的林益世崗位」:業務銷售、採購,是經營者必須關注防範的對象。例如:業務人員為了爭取訂單,賺取利益,願意提出「活動費」給對方、招待吃喝玩樂(行賄)。採購人員則是掌握決定大權,明示暗示供應商給予(索賄)、或在對方引誘之下,接受不當利益。至於人力資源工作崗位,過去曾耳聞的「舞弊陷阱」:員工招募時的「人頭費」,尤其在外籍勞工仲介市場常見,仲介公司為爭奪企業訂單,提供花酒招待、按人數給回扣。因此如果年輕人未來求職、任職於上述工作崗位,必須特別注意公司企業文化、部門主管操守、同儕日常行為等情形,如果不願意同流合污,就早日離開,以免淪入魔道,越陷越深!
職場舞弊醜聞,雖然可以透過訂定懲戒辦法,來加重對涉及者的懲罰,防堵舞弊行為的發生。不過,面對層出不窮的舞弊手法,如果企業沒有設置有效的舞弊防範機制來偵查舞弊行為,一旦舞弊事件爆發,損失通常難以彌補或挽救。
以筆者建議,要創造一個廉潔的企業環境,杜絕不當誘惑產生,必要先樹立優良的企業文化。實際作法如下:
一、經營領導人要以身作則:
隨時表達並強調對舞弊案的“零容忍”態度,在日常行為、企業內部文化中提倡實踐道德倫理守則。
二、企業能宣示反賄賂的企業價值觀:
建立公平、誠實、透明的經營業務環境;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行賄,以取得商業利益;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賄,以獲取商業利益;研訂並執行反賄賂方案,同時支持反賄賂守則。
接著企業可以著手訂定企業反賄賂方案。我從事顧問諮詢業務,曾被國際大型企業客戶要求必須簽訂「誠信交易」條款,因此得知反賄絡作法的確是優良跨國企業的必備規範。例如:美國公司須遵守該國「海外貪污防制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及沙氏法案(Sarbanes- Oxley Act)的規定。其實制定執行反賄賂方案,將可提升公司的商譽,增加成為大型企業供應商的機會。亦能將營運風險降到最低,如刑罰或罰款等風險。
方案中最重要的是,決定公司反賄賂方案的規範範圍,評估不同形式的賄賂對公司可能造成的衝擊,並列出處理的優先順序。例如:收受禮物:何種情況下的送禮及收禮是適當的,企業認定的標準須對員工開誠佈公,目的是確保企業及員工免於被誤解或被揭發弊端。例如某公司規定,可允許員工在偶然的適當情況下可以收受價值台幣500元以下的禮物。或規定只能送印有商標的公司交際用贈品(如:紙鎮或貼紙、紀念筆等)。所以,一定要確信企業員工及企業夥伴都瞭解企業所訂的規範。
然後確認企業的每位員工都瞭解為何要訂定反賄賂方案,以及沒有該方案所存在的風險,及台灣、海外當地勞動、刑事法令有關賄絡行為的處罰規定。一旦企業僱用新人,或者與企業有商業往來的供應商,他們都也能看過反賄賂方案的內容。同樣重要的是,要讓企業員工瞭解,因拒絕從事賄賂而錯失商機,並不會被責難的。
如果為了預防或處理職場舞弊案,企業必須同時建立相關管理措施:
一、設立熱線及“吹哨人”(whistle-blower)機制:
提供舉報舞弊案及其他不道德行為的管道,但最重要是符合各項要求,包括具機密性、匿名、安全的程序,對投訴者提供實質援助、不因舉報行動而受到不利對待或遭報復。根據研究“吹哨人”政策是偵查舞弊案的最佳方式,可有效“鑑定”超過51%的舞弊案。(“吹哨人”主要指那些挺身揭發本身所屬公司機構弊端黑幕的人。)
二、審核及監督機制:
設立良好的內部審核及監督管理系統,以偵查舞弊案及企業內的不當行為,並著重在「高危險群」方面,例如:關鍵工作崗位或管理財務帳目的對象、員工離職率崗位部門等。
三、數據資料分析:
透過企業內部資訊系統的資料,找出不合理之處,並做好書面與數據資料比對、承辦人權限比對等方式。
結論:
我深信只要是以功利為先的商業社會存在,企業「林益世」們就會潛伏存在,職場舞弊案不僅涉及到企業經營負面風險、投資者的利益,還衝擊社會的道德價值。期盼企業、員工貫徹道德文化,公理正義仍在人心,抗拒不當誘惑